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更新時間:2022-03-15 11:43:21 查看全文>>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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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減免政策,是指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這三種減免政策。
1、稅基式減免,這是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jù)的方式實現(xiàn)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即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
3、稅額式減免,即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抵免稅額以及另定減征稅額等。
增值稅征稅范圍
1、銷售、進口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無形資產(chǎn),是指銷售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
3、銷售不動產(chǎn),是指銷售建筑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在轉讓建筑物、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chǎn)繳納增值稅。
勞務派遣營業(yè)稅稅率為5%,另按《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要求,須以營業(yè)稅稅額為基數(shù),分別征收 7%的城建稅、3%的教育費附加以及1%的地方教育附加。
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包括:
1、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chǎn)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chǎn)、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免稅項目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先按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時按11%的征收率計算。含稅售價變?yōu)椴缓悆r時,使用該項目適用的征收率或稅率。
增值稅的特點:
不重復征稅,具有中性稅收的特征。
逐環(huán)節(jié)征稅,逐環(huán)節(jié)扣稅,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
稅基廣闊,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連續(xù)性。
增值稅的優(yōu)點:
能夠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
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yè)稅。銷售“自產(chǎn)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筑業(yè))的營業(yè)額,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yè)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核定后,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yè)稅。
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chǎn)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jù)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chǎn)、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價外稅:稅款不包含在商品價格內的稅。它是按照稅收與價格的組成關系對稅收進行的分類。
增值稅價外費用究竟包括哪些?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接收來料承做貨物,加工后的貨物所有權仍屬于委托者的業(yè)務,即通常所說的委托加工業(yè)務?!拔屑庸I(yè)務”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都是指有償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chǎn)。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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