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
更新時間:2022-03-06 16:35:08 查看全文>>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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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一)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對上訴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和裁定有: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之日起6個月內經過審理作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起訴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2.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宜判決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判決確認合法或者有效。
4.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或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判決確認違法或無效。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1、訴訟時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債權請求權;
2、特殊情況可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guī)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征,體現了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便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因此可以不履行義務,從而獲得了本不應獲得的利益。
訴訟時效的類型:
1、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規(guī)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詳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其中常見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海運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事由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其實質是要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區(qū)別方式
1、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的立法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立法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較為具體的行政事務,而權力機關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項。
3、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較低
行政立法的內容
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guī)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guī)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范。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訴訟代理人指的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但其訴訟法律后果由當事人承受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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