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除以傳統(tǒng)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更新時間:2022-02-19 09:09:04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除以傳統(tǒng)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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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細則
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二、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 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 不得歧視。
三、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 務。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 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 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設置;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填寫要求: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為了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申請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
行政許可的范圍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許可有哪些特點?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guī)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許可聽證,適用于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給予當事人就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通過公開、公正、民主的方式達到行政目的程序。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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