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二者目的不同;二者的羈束性不同;所針對的事項不同;法律效果不同;行為方式不同。
更新時間:2023-01-25 15:30:23 查看全文>>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二者目的不同;二者的羈束性不同;所針對的事項不同;法律效果不同;行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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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昕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昕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細則
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二、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 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 不得歧視。
三、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 務。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 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 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需經多個部門實施的,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边@里的45日是指,在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起至最后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止的總的時間期限不得超過45日。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對下級行政機關初審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限仍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說明理由,本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可批準延長10日。如果有多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各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審查期限均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終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適用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稅務行政許可有4項。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營地發(fā)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是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注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注銷決定書;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
行政許可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事務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事前管理行為,不同于行政確認、內部管理審批行為)
【提示】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行政許可法》。
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有影響。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4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聽證、論證
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說明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3.許可評價
(1)設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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