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緊密聯系: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后,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
更新時間:2022-02-17 16:30:58 查看全文>>
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緊密聯系: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后,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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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變更包括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指在經過審查程序后,便進入決定程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政府規(guī)章(臨時性)。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4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聽證、論證
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說明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3.許可評價
(1)設定機關
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計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許可的范圍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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