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具有下述特征: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會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造成一定的影響。行政事實行為不同于沒有任何行政法意義的活動。
更新時間:2022-03-07 09:13:01 查看全文>>
行政事實行為具有下述特征: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會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造成一定的影響。行政事實行為不同于沒有任何行政法意義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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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定義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特征:公法上的行為;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行政法律行為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受范圍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的行政行為。章建生教授認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行為?!?/p>
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范圍內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行政指導行為
1、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tài),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F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2、可以分為以助成、促進對方為目的的助成指導和以限制對方的行為為目的的限制指導。
3、行政指導的特點在于,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力手段。
4、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得以順利、切實地進行;國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導以趨利避害。
5、行政指導一般沒有法律依據,它雖不存在權力的強制作用,但由于行政機關的地位,有可能使相對人違心接受行政指導,因此潛存著極大的危險性。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征:
(1)是一種公法行為。
(2)是一種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主體應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實施,否則需要承擔違法行政的責任。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一)基本理論
1、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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