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更新時間:2022-02-21 09:58:06 查看全文>>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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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zhì)押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zhì)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zhì)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1、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狹義的概念中,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中,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zhì)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2、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qū)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3、征稅范圍即課稅范圍,是指稅法規(guī)定對征稅對象或納稅人的征稅界限。
稅收復議的納稅行為還包括
1、行政許可、審批行為;
2、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等;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chǎn)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撤銷權制度結(jié)合的產(chǎn)物。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債務關系性質(zhì)成為稅法借鑒撤銷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而撤銷權制度的內(nèi)容又豐富了稅法的內(nèi)容。
稅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訴訟件和非訴訟件的執(zhí)行申請等。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制度。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
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jù)行政職權和法律規(guī)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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