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即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法律地位相等,權利義務不對等。征稅主體:行使征稅職責的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更新時間:2022-03-05 17:45:38 查看全文>>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即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法律地位相等,權利義務不對等。征稅主體:行使征稅職責的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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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和客體的區(qū)別: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一般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稅收利益,包括物和行為兩大類。
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征稅機關的權利義務。
稅收法律關系概念與特點:
(一)概念
1.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diào)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包括: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征稅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相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稅收救濟法律關系等。
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的區(qū)別:
稅收法律關系受稅法的保護,收法律關系也是我們制定稅法的依據(jù)和基礎。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diào)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征稅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相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稅收救濟法律關系等。
稅收法律關系特點: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體現(xiàn)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稅收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消滅不以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享有較多的權利;納稅人承擔較多的義務)。具有財產(chǎn)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zhì)。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diào)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稅法體現(xiàn)為法律這一規(guī)范形式,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內(nèi)容。稅法具有義務性法規(guī)和綜合性法規(gu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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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效力主要包括?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是指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1、征稅主體:
國家是真正的征稅主體,稅務機關通過獲得授權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征稅主體。
2、納稅主體:
就是通常所稱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
稅收法律關系概念與特點:
概念:
稅收附加也稱地方附加,稅收附加的計算方法是以正稅稅款為依據(jù),按規(guī)定的附加率計算附加額。
稅收加成是根據(jù)規(guī)定稅率計稅后,再以應納稅額為依據(jù)加征一定成數(shù)和稅額,一成相當于加征應納稅額的10%,十成相當于加征應納稅額的100%。
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稅款。
減免稅的具體分類:
法定減免: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guī)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
臨時減免:又稱為“困難減免”,主要是照顧納稅人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具有臨時性的特點。
特定減免:分為無期限和有期限兩種,大多有期限。
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這一法律關系的終止即其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稅收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2.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3.納稅義務的免除;4.某些稅法的廢止;5.納稅主體的消失。
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實的發(fā)生,使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內(nèi)容和客體發(fā)生變化。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即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一種是狹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另一種是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zhì)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
征稅主體又叫征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和認定某一主體是否為征稅主體,主要應看其行使的權利和實施行為的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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