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qū)別。二者調整的范圍不同;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lián)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更新時間:2022-02-25 09:44:29 查看全文>>
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qū)別。二者調整的范圍不同;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lián)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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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包括專屬性、權威性、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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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效力的分類有空間效力、時間效力、稅法對人的效力。
時間效力,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稅法的生效: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稅法自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稅法的失效: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直接宣布廢止。稅法本身規(guī)定廢止的日期。
稅法的溯及力:堅持“有利溯及”原則,實體法多從舊,程序法多從新。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空間效力,指稅法生效的地域范圍 (包括領土、領水、領空) 。
對人的效力,即稅法對什么人發(fā)生效力。
稅法適用原則包括法律優(yōu)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法律優(yōu)位原則: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效力優(yōu)于舊法。
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優(yōu)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guī)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guī)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lián)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guī)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lián)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guī)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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