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jù)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jù)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jù)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更新時間:2022-02-23 14:45:55 查看全文>>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jù)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jù)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jù)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更新時間:2022-02-23 14:45:55 查看全文>>
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包括專屬性、權威性、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相關知識點,可以點擊查看:
稅法效力的分類有空間效力、時間效力、稅法對人的效力。
時間效力,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稅法的生效: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稅法自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稅法的失效: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直接宣布廢止。稅法本身規(guī)定廢止的日期。
稅法的溯及力:堅持“有利溯及”原則,實體法多從舊,程序法多從新。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空間效力,指稅法生效的地域范圍 (包括領土、領水、領空) 。
對人的效力,即稅法對什么人發(fā)生效力。
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xiàn)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guī)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jù);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guī)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xiàn)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決法律關系中的爭議,一般都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稅法雖然與行政法聯(lián)系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guī)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qū)別。二者調整的范圍不同;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lián)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jù)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jù)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jù)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guī)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