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從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
更新時間:2022-02-25 11:17:48 查看全文>>
民事權利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從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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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民事公益訴訟:
1.訴權
(1)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個人不得提起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述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述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①有明確的被告;②有具體的訴訟請求;③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jù);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
(1)公益訴訟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件:
(1)重大涉外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件。
【解釋】重大涉外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件、情復雜的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件。
民事訴訟受理期限:
(1)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nèi)立,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且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形的,應當?shù)怯浟?;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3)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
(4)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證據(jù)的理論分類有:
(1)能否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直接證據(jù):能夠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jù)。
間接證據(jù):不能直接、單獨證明待證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相結(jié)合才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jù)。
(2)是否直接來源于件事實:
原始證據(jù):直接來源于件事實的證據(jù)。
派生證據(jù):不直接來源于件事實,經(jīng)過中間環(huán)節(jié)輾轉(zhuǎn)得來的證據(jù)。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diào)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調(diào)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其內(nèi)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它是公法的一種,包含法院、檢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訴程序;一般采取法治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證據(jù)裁判原則,并且保障被告的聽審權、對質(zhì)詰問權。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草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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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jù),結(jié)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jīng)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目前版本為根據(j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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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包括立法、守法、執(zhí)法各環(huán)節(jié))的民法根本規(guī)則。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準則,也是當事人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時的行為準則,同時還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種情況下訴訟糾紛的審判準則。它可以起到彌補民事法律規(guī)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著授權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司法活動。
根據(jù)我國《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結(jié)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原則(簡稱綠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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