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計稅依據又被稱為稅基,就是指根據以計算課稅的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總數作為依據,它處理對課稅對象課稅的計算難題,是對征稅對象的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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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計稅依據又被稱為稅基,就是指根據以計算課稅的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總數作為依據,它處理對課稅對象課稅的計算難題,是對征稅對象的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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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zhàn)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為2%。
地方教育附加原則上不單獨規(guī)定減免政策。但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一些特別減免規(guī)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地方教育附加減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地方教育附加減免。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為計征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為2%。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實際繳納消費稅稅額)×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免規(guī)定
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應納教育費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實際繳納消費稅稅額)×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免規(guī)定
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fā)生的退稅,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者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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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稅,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guī)定為:市區(qū)7%,縣城和鎮(zhèn)5%,鄉(xiāng)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tǒng)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專門用于發(fā)展地方教育事業(yè)的預算外資金。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城建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guī)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而發(fā)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當前,暫免征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yè)(從事批發(fā)、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yè)務的商貿企業(yè)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yè)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5.對下崗失業(yè)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yè)、娛樂業(yè)以及廣告業(yè)、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yè)的城鎮(zhèn)退役士兵就業(yè)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yè)(除廣告業(yè)、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yè)的城鎮(zhèn)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按照現行稅法規(guī)定,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比率是3%,教育費附加是為加快地方教育事業(yè),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而征收的一項專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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