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納稅人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為上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
更新時間:2022-02-21 16:00:16 查看全文>>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納稅人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為上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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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要求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有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納稅義務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所有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實際使用人。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經濟落后地區(qū),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jù)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面積為準。
支付房租租金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確認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預付賬款
1、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標準
根據(jù)“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需對城市土地征稅。因此,土地使用稅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稅。根據(jù)實際面積,在城市、縣、工業(yè)、礦山范圍內,對稅收對象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稅額標準由大、中、小城市、縣和工礦區(qū)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付款。具體稅額請咨詢當?shù)囟悇站帧?/p>
2、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登記,并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資料公布后,即可申請申報,并填寫“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3、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照規(guī)定:城市土地使用稅分年度、分階段繳納辦法和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規(guī)定。以轉讓或者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合同約定但未約定的交貨期的下一個月起支付,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下個月支付。按照規(guī)定,合營單位自2009年12月起開始納稅;根據(jù)納稅人實際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實際占用面積的確定方法如下:
(1)計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以確定的面積為準。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次月繳納稅金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
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
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jù)的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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