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供大家參考!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后履行義務一方)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三種履行抗辯權的區(qū)分:(1)首先看雙務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是否有先后順序,如果無先后順序,行使的只能是同時履行抗辯權;(2)如果當事人履行義務有先后順序,那么,由“先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屬于不安抗辯權,由“后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屬于先履行抗辯權。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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