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開放式基金分紅及轉讓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供大家參考!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guī)定,(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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