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征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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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 請求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行使請求權,即導致義務人永久抗辯權發(fā)生效果的時效 |
構成要素 | (1)存在請求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持續(xù)地經過法定期間 (3)導致債務人永久抗辯權發(fā)生的效果 |
特征 |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抗辯產生主義)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4)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 ①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②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提示】訴訟時效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和排除適用 |
適用對象 | 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 |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其他請求權 | |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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