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 債的發(fā)生原因 | 債的效力 | 債權人代位權 | 債的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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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
| 概念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行使條件 |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 【解釋】“怠于行使”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而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023年調整)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也應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財產(chǎn)權利,是指:①基于贍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②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③撫恤金請求權;④請求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2023年調整) |
行使范圍 | 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 |
費用負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抗辯權 |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行使效力 |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
代位保存權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訴訟或非訴行使)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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