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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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占有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占有
占有
1.占有的概念
人對物進行管領與控制的事實。
2.占有分類
有無占有權源 | 有權占有 | 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為的占有 |
無權占有 | 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 |
是否知其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 占有人不知無占有的權源,而誤信有正當權源且無懷疑地占有 |
惡意占有 | 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源,或對是否有權源雖懷疑而仍為占有 | |
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 自主占有 | 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 |
他主占有 | 不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 | |
是否直接占有 | 直接占有 | 占有人事實上占有物,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 |
間接占有 | 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的占有 |
3.占有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為 | 如保管合同、租賃合同 |
事實行為 | 如建造房屋、先占、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
自然事件 | 如樹上果實落入鄰人院內 |
占有推定 | |
4.占有效力
返還原物請求權 |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占有返還請求權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1年為除斥期間) |
物上代位性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
排除妨害請求權 | 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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