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一、案件性質不同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
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相有反訴權。
三、舉證責任不同
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則“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否使用調解不同
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適用調解;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
五、適用法律依據(jù)不同
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為依據(jù);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
六、主體不同
行政訴訟主體包括行政原告與行政被告:行政原告是指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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