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破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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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五)
破產(五)
一、破產清算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①位 |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 |
第②位 |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p> |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第③位 | 職工勞動債權(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 |
第④位 |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 |
第⑤位 | 普通破產債權 | |
2.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p>
破產費用 |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給法院的錢”)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花的錢”)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給管理人、工作人員的錢”) |
共益?zhèn)鶆?/p> | (1)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
二、破產重整
1.申請
時間 | 主體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 | 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其他債權人 |
2.企業(yè)財產和事務的管理
(1)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yè)事務。
(2)經(jīng)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3.重整期間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zhí)行期間)。
(2)進入重整期間的效力
事項 | 法律規(guī)定 |
擔保權 |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
設定新?lián)?/p> |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
權利人取回財產 |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
出資人 | 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
董、監(jiān)、高 |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4.重整計劃(略)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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