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擔保物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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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擔保物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一)
一、概念
擔保物權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限定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抵押權
1.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的擔保財產進行變價處分并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財產
可以抵押的財產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示】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
禁止抵押的財產 | 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3.抵押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4.抵押權的設立
財產范圍 | 抵押權設立 | |
“不動產”范疇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動產”范疇 |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4)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財產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5.抵押權的效力
(1)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類型 | 范圍 |
有約定 | 按約定 |
無約定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
(3)抵押權追及效力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②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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