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法律行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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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律行為(二)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法律行為(二)
法律行為(二)
一、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

1.無效法律行為
(1)類型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⑤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2)特征
效力 | 自始無效 | 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
當然無效 |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確認,均無效 | |
絕對無效 | 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 |
部分無效 |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2.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類型
①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誤解方可撤銷)。
②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可撤銷);
③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且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可撤銷);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可撤銷);
⑤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可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時間
事項 | 具體規(guī)定 | ||
法定期間屆滿,撤銷權不行使即消滅 | 重大誤解 |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沒有行使撤銷權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 |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欺詐 | |||
脅迫 |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3)行為的效力
①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xù)存在。
②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類型 | 具體規(guī)定 |
代理 | 狹義的無權代理、自己的代理、雙方代理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非純獲益,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法律行為 |
二、附條件(條件附款)或附期限(期限附款)的法律行為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是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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