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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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被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①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被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
②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③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4)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權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5)“一個窗口對外”
①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②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tǒng)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2.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
【提示】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
(2)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3)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4)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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