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1)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無論你遭受著什么樣的痛苦,都要相信,將來某天都會變成美好的樣子來到你身邊。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nèi)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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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1)
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1)
第二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1】合同的分類(熟悉)
1.單務合同VS雙務合同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雙務合同 | 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單務合同 | 僅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VS單方法律行為】僅由行為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拋棄所有權 | 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等 |
2.有償合同VS無償合同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有償合同 | 當事人一方取得權益,必須向?qū)Ψ街Ц断鄳獙r的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無償合同 | 當事人一方取得權益,無須向?qū)Ψ街Ц秾r的合同 | 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 |
3.諾成合同VS實踐合同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諾成合同 |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實踐合同 | 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一般的保管合同等 |
4.典型(有名)合同VS非典型(無名)合同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典型合同 | 法律對其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規(guī)定了19種有名合同 | 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
非典型合同 | 法律未設特別規(guī)定,也未賦予特定名稱,任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的的合同 | 肖像權使用合同 |
5.要式合同VS不要式合同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要式 合同 | 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如書面、公證、審批等 | 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保理合同等 |
不要式合同 | 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 |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 |
6.預約與本約(2020年新增)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預約 | 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lián)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 | (1)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
本約 | 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提示】預約以本約為債務,屬于債權合同,重在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故預約的債權債務不能讓與。本約可以是物權合同、身份合同、債權合同。
7.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2020年新增)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束己合同 | 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追究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合同 | 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
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 | 合同所生之債權債務由他人,即締約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受的合同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①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2020年新增)
②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8.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2020年新增)
分類 | 含義 | 類型 |
確定合同 | 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既已確定的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射幸合同 | 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的給付,以將來不確定事件的發(fā)生而決定的合同 | 保險合同、博彩合同等 |
9.格式合同
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將對所有相對人采用的交易條件預先擬定,由相對人決定是否完全承諾的合同。
10.復合合同(混合合同)
復合合同,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典型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的內(nèi)容復合構成的合同。
如:甲應聘擔任乙所有大廈的管理員,乙為甲免費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給付義務屬于雇傭合同,乙的給付義務屬于借用合同。
【考點2】合同的訂立(掌握)
【概要】
項目 | 含義 | 案例 | 分析 |
要約邀請 |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甲公司發(fā)布化妝品廣告稱:水晶四季是引進韓國全新技術專業(yè)除皺消眼袋的組合產(chǎn)品,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圍暗沉。咨詢訂購熱線8888888,免費送貨 | 該廣告內(nèi)容不包含產(chǎn)品價格、數(shù)量、質(zhì)量等主要內(nèi)容,其目的在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訂立合同的要約,在性質(zhì)上屬于“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
要約 |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jié)合同為目的,向?qū)Ψ疆斒氯颂岢龊贤瑮l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 2019年1月10日,張某向甲公司發(fā)出一封郵件稱:愿購買100套水晶四季禮盒,但每套價格需1000元,甲公司負責送至張某處。如有意出售,請于1月20日前通知張某 | 該郵件內(nèi)容具體確定(數(shù)量、售價、交貨方式),該郵件向特定的甲公司發(fā)出,希望與甲公司訂立化妝品買賣合同,屬于“要約”;張某為要約人,甲公司為受要約人 |
承諾 |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 | 甲公司接到張某發(fā)出的郵件,回郵件稱:我公司同意按你提出的條件出售 | 受要約人甲公司向要約人張某回郵件給予答復,并表示同意張某的要約內(nèi)容,該答復為承諾 |
一、要約邀請(2020年調(diào)整)
(1)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2)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二、要約
1.要約的構成要件
(1)須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
(3)內(nèi)容具體、確定;
(4)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的生效時間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 | 受要約人知道其內(nèi)容時生效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 | 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要約 | ①受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 ②受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受要約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 |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 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在要約存續(xù)期間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回的效力 |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 要約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受要約人因要約生效而獲得承諾的權利 |
4.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撤銷
(1)撤銷的時間(2020年調(diào)整)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 | 該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 |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 | 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2)不得撤銷的要約
要約人 | 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
受要約人 | 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
6.要約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提示】
實質(zhì)性變更 | 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nèi)容的變更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
非實質(zhì)性變更 | 上述內(nèi)容以外的變動 | 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改變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
三、承諾
1.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如將車開進收費停車場泊車、預定賓館等,不必通知,即可使合同成立。
2.構成要件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nèi)容應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
(3)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期限(2020年新增)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3)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一般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諾不存在撤銷問題。
5.承諾的生效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6.承諾的遲到與遲延
情形 | 效力 | 除外規(guī)定 | |
遲到承諾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 | 為新要約 | 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
遲延承諾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 | 該承諾有效 | 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除外(為新要約) |
7.強制締約(2020年調(diào)整)
(1)強制締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依法負有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國家根據(jù)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有發(fā)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fā)出合理的要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比如,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四、訂立合同的形式
(1)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并可以隨時調(diào)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2020年調(diào)整)
合同簽訂形式 | 成立時間 | 成立地點 |
一般原則 |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 承諾生效的地點 |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 | 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提示1】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提示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 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蓋章地點不一致,以約定地點為準 |
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 | (1)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信息網(wǎng)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1)有約定:從約定 (2)無約定:收件人主營業(yè)地→住所地 |
六、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決標)是承諾。
2.拍賣締約
(1)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2)應買人所作應買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在其他應買人報出更高價前維持其拘束力,應買一旦作出不得撤銷;
(3)拍賣人落槌即同意與最后報價人成交,屬于承諾。
3.談判締約(適用于大宗交易)
4.交換函電締約
函電一般包括信件、電報、電傳、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商務傳遞信息模式,屬于書面合同的范疇。
只有不快的斧,沒有劈不開的柴;只有想不到的人,沒有做不到的事。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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