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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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授權對象 | 行政資格 | |
| 1.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設的交通警察大隊 (2)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稽查局 | 經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
| 2.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 (1)審計署駐各地的辦事處 (2)公安局設立的公安派出所 (3)稅務局設立的稅務所 (4)財政局設立的財政所 | |
| 3.事業(yè)單位 | 高等院校等 | |
| 4.社會團體 | 消費者協(xié)會等 | |
|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居委會、村委會等 | |
【解釋】派出機關VS派出機構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委托規(guī)則包括:
1.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
2.委托必須在法定權限內,超越權限的委托無效;
3.必須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
4.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行政職權,且“不得再委托”;
5.必須履行書面委托手續(xù);
6.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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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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