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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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提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環(huán)節(jié),并非一種獨立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
1.適用條件
(1)違法事實清楚;
(2)有法定依據(jù);
(3)限于特定處罰:數(shù)額較小的罰款(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警告。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jù);
(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4)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5)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的特殊規(guī)定
稅務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文書中增加“陳述申辯情況”欄、“簽收情況”欄),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只由稅務執(zhí)法人員簽字,不再要求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一般程序
程序 | 具體規(guī)定 | |
1.立案 |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對于在2年以內未發(fā)現(xiàn)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解釋】《行政處罰法》未對立案作出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規(guī)定從立案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 |
2.調查 | (1)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2)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jù) | |
3.審查 | 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編寫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罰的事實依據(jù)和處罰建議,連同案卷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審理 | |
4.告知和說明理由 |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提示】告知權利的內容,包括有權申請執(zhí)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jù),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 | |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 (1)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4)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 |
6.制作處罰決定書 | 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 |
7.送達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2)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3)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4)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
(三)聽證程序
1.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1)責令停產停業(yè);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不包括暫扣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
(3)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
【提示】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適用聽證程序:(1)應屬于上述類型的案件;(2)經當事人申請(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不主動舉行聽證)。
2.聽證的舉行
(1)行政機關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4)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5)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6)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參加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根據(jù)調查所獲得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jù),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此可提出申辯并質證;雙方可以進行辯論。
(8)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
(3)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提示】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2.聽證的舉行
(1)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有關事項。
(3)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3.不屬于應當聽證范圍的情形
稅務機關對下列情形應當不予聽證,并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2)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3)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的。
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5.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3)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選項D)。
聽證總結 | |||
行政許可 | 行政處罰 | 稅務行政處罰 | |
聽證范圍 | (1)主動舉行聽證: 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②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依申請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 | (1)責令停產停業(yè)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 (3)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 |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聽證啟動 | (1)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 (2)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 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 |
提出聽證申請 |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 | |
組織聽證 | 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 | 沒有明確規(guī)定期限 | 收到聽證申請后15日內 |
決定依據(jù) |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聽證筆錄是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有人說心懷希望才能創(chuàng)造奇跡,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要懷抱希望,勇敢堅定地向前走,堅持努力備考,為實現(xiàn)目標而奮斗。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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