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以權利相互間的地位為標準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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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以權利相互間的地位為標準分為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是原生性的權利。
救濟權,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危險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
民事權利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主權利: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
從權利: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權利中,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
民事權利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劃分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專屬權(如人身權),是只能由其主體享有或行使的權利;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
非專屬權,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
民事權利以權利實現方式為標準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無須他人協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
相對權,是指須借助他人的協助,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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