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公司的股東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公司的股東。
【內容導航】:
1.股東特征
2.股東資格的取得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
4.控股股東
5.股東的法律地位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及清算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的股東
1.股東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設立協(xié)議)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產,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3)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資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
、僭O立取得
設立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實際繳納出資和公司依法設立兩個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
、谠鲑Y取得
增資取得股東資格需區(qū)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由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如果增資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使出資者與公司達成出資協(xié)議并實際繳納了出資,亦因公司增資行為無效而導致出資協(xié)議無效,出資者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行新股的規(guī)定更為嚴格,除了股東大會作出發(fā)行新股的決議外,該決議還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才能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行新股中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決議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及投資者按協(xié)議認購繳納出資,缺少任何一個條件的出資者均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轉讓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東資格。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與之相對應,記載于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1)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它組織。
(2)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的名義投入公司的。
(3)隱名股東并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
(4)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由顯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
(5)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5.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shù)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的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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