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債的保全和擔保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債的保全和擔保。
【內容導航】:
(一)代位權
(二)撤銷權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債的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債的保全和擔保
債的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撤銷權)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所謂“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憮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效力
(1)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1.撤銷權形成的條件
(1)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chǎn)為標的;
(3)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
(4)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贌o償行為的撤銷不要求“受益人”存在主觀惡意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谟袃斝袨榈某蜂N要求“受讓人”存在主觀惡意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名義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行使。
(2)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僭妫簜鶛嗳
、诒桓妫簜鶆杖
、鄣谌耍菏芤嫒嘶蚴茏屓
【解釋】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債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結果無優(yōu)先受償權。
【解釋1】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向自己返還所收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chǎn),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yōu)先受償權。
【解釋2】因撤銷取回的財產(chǎn)或替代原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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