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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概述
四、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1.獨任制
(1)獨任制是由1名“審判員”(不能是陪審員)代表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2)獨任制只適用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
2.合議制
(二)陪審制度
1.陪審員除不擔任審判長以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2.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1/3。
3.陪審員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名,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4.陪審員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適用回避的對象
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適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適用回避的對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適用回避的對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3)適用回避的對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回避的方式包括兩種:申請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審批
(1)審批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
、僭洪L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趯徟腥藛T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蹠泦T、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和勘驗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是否同意回避,應當作出“口頭或書面”的決定。
(3)當事人不服回避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
(4)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四)兩審終審制度
1.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經濟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后,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解釋】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經過二審程序。
2.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一審終審)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
(2)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五)公開審判制度
1.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當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2.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絡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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