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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行政訴訟程序
五、行政賠償訴訟
1.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
(1)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2)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予以行政賠償的制度。
【解釋】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國家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的賠償等。
2.起訴條件
(1)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①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
、谑芎θ颂岢鲂姓r償請求在程序上不以有關機關確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2012年新增)
(2)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形式確認行政職權行為違法為賠償先決條件
【案例】王某家的水牛偷吃了他人田里的紅花草,鄉(xiāng)派出所以其違反鄉(xiāng)規(guī)民約為由將其關押3天,王某不服。(1)如果王某只想要“錢”不想要“理兒”,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找賠償義務機關(不需要先確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直接找就行):①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自認理虧”,跟王某好好賠禮道歉,作出令王某滿意的賠償,問題解決;②如果賠償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直接決定不予賠償或者王某對賠償方式、項目、金額不滿意,則王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內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2)如果王某既想要“理兒”,又要想要“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鄉(xiāng)派出所的關押行為違法,并作出賠償(“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在此種情況下,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先確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再說賠償的事兒(要是一邊說“這個不違法”,一邊又說“還是賠點兒吧”,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3.精神損害賠償。
因《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特定違法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12年新增)
【特定違法行為】(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4.舉證責任
(1)原告應當對遭受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侵害事實調查取證。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2012年新增)
(3)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5.行政賠償案件,可以調解結案。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絡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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