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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行政訴訟程序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1.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一審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原則上書面審理。
4.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審理。
5.行政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調解。
6.回避
(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依申請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也應當申請回避(主動回避)。
(2)回避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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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人員 |
決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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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擔任審判長 |
審判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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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
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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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
審判長 |
(3)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7.判決
(1)維持判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瑧斠婪ㄗ鞒鼍S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撤銷判決: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3)履行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行政不作為案件)。
【解釋】對于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xù)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4)變更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
【解釋1】行政訴訟不解決一般合理性、適當性問題,因此,變更判決的作出條件十分嚴格:(1)只適用于“行政處罰”;(2)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
【解釋2】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如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倨鹪V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诒辉V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適宜判決維持;
【解釋】人民法院能解決的合理性問題十分有限。
、郾辉V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芷渌麘g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
(6)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
、俦桓娌宦男蟹ǘ氊,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诒辉V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解釋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解釋3】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解釋4】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8.撤回起訴
(1)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視為申請撤訴
①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交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交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9.缺席判決
(1)被告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解釋1】至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其放棄權利,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解釋2】同樣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義各不相同,注意區(qū)分。
10.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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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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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 |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暫時停止,當中止訴訟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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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訴訟中止第(1)~(3)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
訴訟程序結束 |
11.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2.先予執(zhí)行
【解釋】先予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以前裁定被告預先給付原告部分財物并立即交付執(zhí)行的一項臨時性措施。
(1)適用先予執(zhí)行的條件
、龠m用先予執(zhí)行的行政案件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
、诋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③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和生活。
(2)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必須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而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
13.合并審理
(1)可以依職權合并審理的情形
、賰蓚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jù)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谛姓䴔C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墼谠V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苋嗣穹ㄔ赫J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2)經申請合并審理的情形
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14.審理依據(jù)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jù),并參照適用規(guī)章。
(2)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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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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