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距離注稅考試時間不到兩個月,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xiàn)階段已經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三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論第二節(jié) 犯罪及其構成的知識點:犯罪構成,供學員們參考。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論
第二節(jié) 犯罪及其構成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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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
具體含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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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客體 |
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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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客體 |
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如“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逃稅罪、抗稅罪等等)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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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客體 |
簡單客體 |
一個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僅為一種,如逃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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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客體 |
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直接侵犯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抗稅罪為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活動,而且侵犯了依法執(zhí)行征稅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 |
(二)犯罪客觀方面
1.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
①“作為”是不應為而為之。
、凇安蛔鳛椤笔菓獮槎粸。
(2)危害結果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非必備要件——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三)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年齡
、俨粷M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行為、9種情況)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谔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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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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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處理 |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釋】前提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所犯之罪不在“8種行為”之內,不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2012年新增) (3)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2012年新增) (4)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5)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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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死刑適用 |
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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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
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2012年新增) 【前科報告義務】根據《刑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
、劭缒挲g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
(A)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前罪是否為法定的8種犯罪
(a)屬于法定8種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b)不屬于法定8種犯罪: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B)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陂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凵形赐耆珕适мq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茏砭频娜朔缸锏,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
(1)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謀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2)6種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①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yè)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诠尽⑵髽I(yè)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蹅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④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菖c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
⑥《刑法》分則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3)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兩罰制”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1.必備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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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型 |
含 義 |
舉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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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
甲為謀害其妻,在飯菜中投毒;甲沒有阻止兒子照常與其母親共進午餐;最終母子二人均中毒身亡。甲對其妻之死屬于直接故意(盼著她死),對其子之死屬于間接故意(不攔著他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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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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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過失 |
疏忽大意 的過失 |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 |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條,置家中木桶內,隨后忘記。乙到甲家,甲請乙在桶中洗手致乙被蛇咬中,經搶救無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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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于自信 的過失 |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 |
因下暴雨,山體巖石松動,某遂道隨時有可能塌方;甲為將機械搶救出來,下令工人沖進遂道搶運;終發(fā)生塌方,致數名工人死亡,甲已經預見到可能塌方,輕信在塌方前“搶得出來”,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 |
2.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非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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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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