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代收代繳_2024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 |
時常復習可以幫助自己加深印象,記憶深刻,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基礎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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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代收代繳(了解)
1.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
2.代收憑證
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交強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fā)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3.拒收處理
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fā)票等,同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4.發(fā)票開具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5.其他
(1)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車船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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