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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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jù)
情形 | 計稅依據(jù) | ||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 | 成交價格 | ||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互換價格相等的 | 零 | |
互換價格不相等的 | 差額,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 | ||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 | ||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 |||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 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 | 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 | |
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 | 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 | 分別為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
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 | 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
5.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 | 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
6.土地使用權出讓 | 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
7.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 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 | 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 |
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 | 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 ||
8.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 | 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 ||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契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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