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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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2.計稅依據
(1)基本規(guī)定
征稅對象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承受人 | 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土地使用權出售 | 買方 | |
房屋買賣 |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受贈方 | 參照市場價核定 |
房屋互換、土地使用權互換 | 差價支付方 | 等價互換,計稅依據為零 不等價互換,計稅依據為差額 |
(2)具體規(guī)定
| 劃撥土地使用權后 |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 | 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 | 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 | 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
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 | 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 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 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 | 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 |
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 | 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 ||
承受已裝修房屋的 | 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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