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 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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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認定
1.受益所有人的定義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簡稱“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根據下列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1)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
①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qū))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②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③締約對方國家(地區(qū))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④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⑤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2)“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①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qū))居民;
②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qū))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3)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規(guī)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①締約對方政府;
②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③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④申請人被第①至③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3.受益所有人管理中其他規(guī)定
(1)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統稱“代理人”)不屬于受益所有人。申請人通過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的,無論代理人是否屬于締約對方居民,都不應據此影響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2)在主管稅務機關后續(xù)管理中,申請人因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而自行補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相關案件層報省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該否定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應報經省稅務機關同意后執(zhí)行。
(3)申請人雖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的,適用一般反避稅相關規(guī)定。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務管理
1.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guī)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自2020年1月1日起,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钡姆绞睫k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規(guī)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xù)管理。
2.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因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扣繳申報外,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三)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管理
1.企業(yè)或者個人(統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含與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統稱“稅收協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2.申請人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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