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減免稅優(yōu)惠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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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減免稅優(yōu)惠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印花稅
【知識點】減免稅優(yōu)惠
減免稅優(yōu)惠
(一)法定減免稅優(yōu)惠
根據《印花稅法》的規(guī)定,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yè)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yè)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yōu)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非營利性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wèi)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二)其他減免稅優(yōu)惠
1.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暫免征收印花稅(2023年新增);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對農牧業(yè)保險合同免稅。對該類合同免稅,是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減輕農牧業(yè)生產的負擔。
3.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和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2023年調整)
4.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yè)改組改制而發(fā)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5.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yè)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7.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yè)務發(fā)展,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yè)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繳納。
8.在棚戶區(qū)改造過程中,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fā)商與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qū)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yè)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yōu)惠。(2023年新增)
(1)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11.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證券交易的優(yōu)惠政策。(2023年新增)
(1)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鹜顿Y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2)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12.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2023年新增)
13.為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fā)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2023年新增)
14.我國銀行業(y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yè)務試點中的優(yōu)惠政策。(2023年新增)
(1)發(fā)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fā)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2)受托機構發(fā)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3)發(fā)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yè)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15.經國務院批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的下列應稅憑證,可享受如下印花稅優(yōu)惠政策:(2023年新增)
(1)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1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涉及的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2023年新增)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17.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的稅收優(yōu)惠。(2023年新增)
對社?;饡梆B(yǎng)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yǎng)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養(yǎng)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yǎng)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饡梆B(yǎng)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yǎng)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饡梆B(yǎng)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1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可享受如下印花稅優(yōu)惠政策:(2023年新增)
(1)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稅;
(2)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4)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稅。
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2023年新增)
20.為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鸸ぷ?,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2023年新增)
2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依據“六稅兩費”優(yōu)惠政策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除外。(2023年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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