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軟件介質的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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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軟件介質的完稅價格:
進口載有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1、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
2、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
一般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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