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基本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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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 (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附加稅,只要交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就要同時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根據地區(qū)不同稅率分為7%(市區(qū))5%(縣城鎮(zhèn))和1%,教育費附加稅率是3%,這兩個附加稅是用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作為基數乘以相應的稅率,算出應交的附加稅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的規(guī)定,城建稅是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時,分別與這三個稅同時繳納,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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