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chuàng)新納稅服務方式,提示納稅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將通過向納稅人發(fā)送稅務函告的方式對納稅人進行涉稅風險提示,F(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稅收風險提示函是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對稅源管理中發(fā)現(xiàn)的涉稅風險問題,通過函告告知納稅人,督促納稅人及時自查自糾,自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服務方式。
二、本市稅務機關均可以使用稅收風險提示函方式對納稅人進行涉稅風險提示,稅收風險提示函的對象和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管理工作需要確定。
三、稅收風險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納稅人發(fā)送。
四、納稅人對稅收風險提示函中提示的風險問題應及時主動開展自查自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五、根據(j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對需要回復的函告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回復,說明問題。
六、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函告回復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核實,對于納稅人提供虛假陳述、虛假資料進行函告回復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七、納稅人可以就稅收風險提示函內容、相關政策法規(guī)等問題向稅務機關了解情況。
八、稅收風險提示函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納稅人,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收風險提示函一
北京市國稅局
2014年4月4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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