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季】(輕一P144第23題)A公司、B公司均為石油公司,雙方在D國成立了單獨主體C,以共同在D國進行石油及天然氣的勘探、開發(fā)和生產。A公司、B公司共同控制主體C。主體C的法律形式將主體C的資產、負債與A公司及B公司分隔開來。A公司、B公司及主體C簽訂協議,規(guī)定A公司與B公司按照各自在主體C的出資比例分享主體C的資產,分擔主體C的成本、費用及負債。D國法律認可該合同協議。下列說法或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是(
正確答案:
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單獨主體的法律形式沒有把單獨主體資產的權利、負債的義務授予合營方。進一步分析,根據A公司、B公司及主體C之間的協議,A公司、B公司對主體C的相關資產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并且該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該安排為共同經營,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不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選項C和D錯誤。
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知識點出處
第四章 長期股權投資和合營安排
知識點頁碼
2022年考試教材第63,64,65,66,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