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考季】乙欠甲20萬元借款,期滿未還。同時,丙欠乙的20萬元借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fā)出催收通知書。已知:乙、丙之間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p>
正確答案:
(1)選項A:因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甲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對丙的債權。(2)選項B:判斷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標準是“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故發(fā)出催收通知書,仍構成懈怠。(3)選項C: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是被告,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4)選項D: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代位權
知識點出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4年考試教材第2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