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考季】胡某是順利公司的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胡某召集股東會商議收購通達公司股權的事宜,此次股東會沒有通知持股1%的小股東鄭某。在胡某操作下,股東會通過該決議,并讓秘書代替鄭某簽字,鄭某知道后訴至法院,該股東會決議效力為( ?。?。
正確答案:
股東會召集時應該通知而未通知小股東鄭某,導致鄭某沒機會參會表決,且決議中秘書代替鄭某簽字,應認定為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屬于可撤銷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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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考試教材第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