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季】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還款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丙公司為該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后經甲公司與乙銀行協商一致,將還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但未征得丙公司的書面同意。展期到期,甲公司仍無力還款。2019年4月1日,乙銀行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丙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正確答案:
(1)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2)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但未經保證人丙公司書面同意,因此丙公司的保證期間仍為原來的期間(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3)由于乙銀行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已經超過了保證期間,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的擔保
知識點出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19年考試教材第85,86,87,88,89,90,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