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考季】3月5日,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將一幢房屋出賣給乙,雙方約定兩周后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3月15日甲又在該房屋上為丙設立了居住權,丙對甲乙房屋買賣合同并不知情,同日,雙方辦理了居住權登記,丙隨即搬入該房屋居住。3月20日,甲乙辦理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后,乙即要求丙返還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本案事實的法理分析中,正確的有( ?。?/p>
正確答案:
(1)選項BC:3月15日,甲乙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房屋所有權人仍為甲,所以甲有權在案涉房屋上為丙設立居住權,屬于有權處分,故不構成善意取得。(2)選項D:居住權成立在先,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對房屋的所有權而請求丙返還占有、搬出房屋。
居住權
知識點出處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頁碼
2024年考試教材第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