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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guī)文 號:廈國稅發(fā)[2015]98號頒發(fā)日期:2015-08-07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qū)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納稅信用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規(guī)定,現(xiàn)就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級別調整類型
(一)補評。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一式三份),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二)復評。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申請復評。
(三)動態(tài)調整。因稅務檢查等發(fā)現(xiàn)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二、級別調整辦理流程
(一)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情形
國、地稅單管戶或不涉及A、D級調整的情形,即調整前評價(審核)級別或調整后初評級別均不為A級或D級,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
1.補、復評辦理流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收到納稅人補評或復評申請時,要及時受理,加蓋受理專用章或業(yè)務專用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并于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一份)傳遞給具體評價部門。具體評價部門收到申請表后,
按《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對評價指標及結果進行復核,并于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或復評的初評工作,確定調整后初評級別和分數(shù),填寫“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 (附件3)(一式三份)交納稅服務部門。納稅
服務部門審核后,填寫調整后評價(審核)級別、分數(shù)及調整時間,并于收到信息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情況?!凹{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加蓋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后,一份反饋給納稅人,另兩份由納稅服務部門和具體評價部門各留存一份。
2.動態(tài)調整辦理流程。因稅務檢查等發(fā)現(xiàn)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檢查機關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數(shù)據(jù)主動發(fā)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由其在2個工作日內發(fā)送給具體評價部門。具體評價部門應于收到數(shù)據(j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填寫“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附件3)(一式三份)反饋納稅服務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審核后,填寫調整后評價(審核)級別、分數(shù)及調整時間,并于收到信息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情況。“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加蓋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后,一份反饋給納稅人,另兩份由納稅服務部門和具體評價部門各留存一份。
(二)需國地稅共同評價情形
級別調整若涉及A級或D級,即調整前評價(審核)級別為A級或D級,或者是調整后初評級別為A級或D級,且納稅人為國地稅共管戶,必需經(jīng)國地稅共同復核評價結果。
主管國、地稅局必須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調整情況信息。受理補、復評或發(fā)起動態(tài)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發(fā)起稅務機關),按上述“不需國地稅共同評價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完成級別調整的初評工作。具體評價部門對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認真核實,確定調整后初評級別和分數(shù),完整填寫“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需國地稅共同評價)”(附件4)(一式五份)相關內容后交納稅服務部門。納稅服務部門認真審核無誤后加蓋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公章,通過EMS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傳遞給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響應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部門。
響應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需國地稅共同評價)”后,在5個工作日完成級別調整復核評價工作。具體評價部門認真復核并填寫調整后初評級別和分數(shù)及指標復核記錄;納稅服務部門按“就低原則”確定并填寫“聯(lián)合調整評價(審核)結果”:
1.若國、地稅調整后初評級別均為A級,則“聯(lián)合調整評價(審核)結果”國、地稅均為A級;
2.若國、地稅調整后初評級別一方為A級,另一方為B級或C級,則調整后初評級別為A級的一方“聯(lián)合調整評價(審核)結果”降為B級,另一方與調整后初評級別一致;
3.若國、地稅調整后初評級別有一方為D級,則不管另一方調整后初評是何級別,“聯(lián)合調整評價(審核)結果”國、地稅均為D級。
響應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填寫完整的“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需國地稅共同評價)”(一式五份)加蓋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后,通過EMS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將表(一式三份)寄還給發(fā)起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另兩份由響應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和具體評價部門各留存一份。
發(fā)起稅務機關收到響應稅務機關反饋的“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息表(需國地稅共同評價)”,要認真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要在3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情況。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情況,并將信息表一份反饋給納稅人,另兩份由納稅服務部門和具體評價部門各留存一份。
三、級別調整信息公開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級別調整結果,及時更新評價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及對外公開的相關數(shù)據(jù),確保級別數(shù)據(jù)與實際情況相符。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及動態(tài)調整情況,填寫“納稅信用級別調整清冊”(附件5),上報市局納稅服務處備案,并在稅務網(wǎng)站區(qū)局頻道發(fā)布最新A級納稅人名單。在此期間,若有A級納稅人狀態(tài)出現(xiàn)非“正常”情形,主管稅務機關也要將其一并收錄在調整清冊中,并在對外發(fā)布的A級納稅人名單中將其刪減。
市國稅局、地稅局匯總各基層主管稅務機關上報信息,及時更新稅務網(wǎng)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并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工作要求
(一)要認真受理納稅人訴求。納稅人若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有異議,稅務機關可先引導納稅人至作出評價的部門進行工作底稿明細查詢。評價部門應耐心受理,向納稅人細致解釋其信用評價指標情況及主要風險點,消除其疑慮。納稅人若提交了補、復評申請,稅務機關要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統(tǒng)一出件”的流程,及時受理,并將申請表及時傳遞至評價部門。評價部門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進行復核,給出客觀公正的結果。
(二)要指定專人負責。納稅信用級別調整工作事關到納稅人權益的維護,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內部多部門,有時還需國地稅部門加強溝通與信息交換。因此,各基層稅務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的傳遞、流轉、跟蹤,同時按流程進行國地稅之間溝通、信息傳遞與資料收轉等工作。為方便國、地稅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的信息交換和工作交流,市國、地稅局聯(lián)合建立了“廈門納稅信用管理”微信群,各基層稅務機關請將指定負責人員名單及微信號盡快報市局納稅服務處,以方便入群,指定負責人員若有變動,請及時報備。
(三)要強化檔案資料管理。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級別調整
資料的傳遞、跟蹤與管理,避免丟失。級別調整結束后,要將過程材料裝訂成冊,歸檔備查。要建立納稅信用級別調整臺賬,便于跟蹤管理。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