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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吉水資聯(lián)[2024]122號頒發(fā)日期:2024-11-01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各市(州)稅務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業(yè)農村和水利局,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稅務局,吉林省梅河新區(qū)稅務局(梅河口市稅務局),吉林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各縣(市、區(qū))水利局、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要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將于202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為推進全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共同開展取用水戶信息核實和確認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核實對象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論是否持有取水許可證,應全部作為核實對象。
二、信息核實內容
信息核實內容包括五部分:取用水戶基本信息、取水許可信息、計劃用水管理信息、取用水水源信息和監(jiān)測計量信息,上述信息核實后將作為征收水資源稅的基礎信息和依據。
三、信息核實主體和步驟
取用水戶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市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共同進行核實。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按照取用水戶取水口所在地建立納稅人名錄。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轄區(qū)內取用水戶核查工作。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等違法、違規(guī)取水行為,依法查處,按照“先核實信息,后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逐戶登記《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附件1)。對已經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取水許可證由松遼委、省水利廳審批的,省水利廳按照取水口所在地將取用水戶信息傳遞給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的,梳理取水許可證信息,屬于本級征收水資源稅的,填寫《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附件1);屬于縣(市、區(qū))征收的,向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傳遞相應取用水戶取水許可信息及有關資料。
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面梳理轄區(qū)內取用水戶取水許可信息基礎上,接收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傳遞的取水許可信息,填寫《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附件1)。
市(州)、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將確認后的《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同時填寫《水資源費征收檔案資料交接確認書》(附件2),載明交接時間、戶數、交接單位及交接人等基本信息。
稅務部門逐一將《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的信息錄入稅務征管系統(tǒng),對水資源稅納稅人進行稅種認定,將納稅人名錄確認結果同步傳遞給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如需對未能確認的納稅人名錄進行復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稅務部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xié)調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取用水戶信息核實和確認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要加強工作溝通。對信息有爭議的,協(xié)商解決。
(二)嚴格信息保密,維護合法權益。在信息核實過程中,應對取用水戶有關信息嚴格保密,禁止將信息用于水資源稅征收以外的其他用途,防止因信息泄露導致取用水戶利益受到損害。
(三)健全溝通機制,強化信息反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各自分別確定1名聯(lián)絡員負責信息傳達和業(yè)務溝通,于11月5日前分別報省級主管部門聯(lián)系人郵箱,聯(lián)絡員名單統(tǒng)計表見附件3。
(四)倒排工期,持續(xù)推進。此項工作是開展水資源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明確職責、倒排工期,確保在12月1日能實現費改稅切換。取水許可信息需要移交的,應于11月11日前完成;市(州)、縣(市)級《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應于11月16日前完成;納稅人名錄及建檔工作應于11月21日前完成。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分別匯總本級及縣(市、區(qū))納稅人名錄,于11月26日前分別上報省水利廳、省稅務局。納稅人基礎信息有變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新完善,每月上旬將各自掌握的信息共享給對方。
聯(lián)系人:省水利廳 張軍保
省稅務局 朱一丹
郵 箱:jlssltszy@163.com
附件1:《水資源費改稅檔案資料確認表》
附件2:《取用水戶檔案資料交接確認書》
附件3:《聯(lián)絡員統(tǒng)計表》
吉林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