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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新兵辦函〔2023〕70號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guī)
文      號:新兵辦函〔2023〕70號
頒發(fā)日期:2024-01-05
地   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本預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2019年9月4日印發(fā)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兵團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2.2 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組織機構

3 汛(旱)前準備

3.1 組織準備

3.2 工程準備

3.3 預案準備

3.4 物資和機具儲備

3.5 信息化共享

3.6 汛前檢查

3.7 日常管理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預防預警信息

4.2 預防預警行動

4.3 預警支持系統(tǒng)

4.4 預警響應銜接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2 一級應急響應

5.3 二級應急響應

5.4 三級應急響應

5.5 四級應急響應

5.6 應急響應的調整

5.7 地震后啟動應急響應

5.8 應急終止

5.9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10 信息報送和處理

5.11 指揮和調度

5.12 搶險救災

5.13 安全防護和醫(yī)療救護

5.14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15 信息發(fā)布

5.16 兵地應急聯動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宣傳

6.5 培訓和演練

7 善后工作

7.1 救災

7.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7.3 災后重建

7.4 水毀工程修復

7.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溝通與協作

8.4 獎勵與責任追究

8.5 預案解釋部門

8.6 預案實施時間

兵團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做好防汛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兵團黨委、兵團的工作要求,立足新發(fā)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新疆工作總目標和兵團維穩(wěn)戍邊的職責使命,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兵團水旱災害突發(fā)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兵團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辦函〔2022〕4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新政辦函〔2021〕199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兵發(fā)〔2021〕28號)等法律法規(guī)。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兵團轄區(qū)內突發(fā)性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

本預案所稱突發(fā)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災害、漬澇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發(fā)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統(tǒng)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兵、師、團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領導下,貫徹落實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的部署要求,指揮所轄區(qū)域內防汛抗旱工作。

1.4.2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平戰(zhàn)結合,切實把確保職工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xiāng)供水安全。

1.4.3堅持因地制宜、城鄉(xiāng)統(tǒng)籌、統(tǒng)一規(guī)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按照區(qū)域統(tǒng)一規(guī)劃和兵地聯動原則,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兵地、師市、部門間,近期和長遠等關系,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1.4.4堅持科學調度、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tǒng)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雨洪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jié)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yōu)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xiāng)生活、生產、生態(tài)用水需求。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兵團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兵團設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兵團防總),負責領導、組織、指揮、協調兵團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兵團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兵團防辦)設在兵團應急管理局。

2.1.1兵團防總組織機構

兵團防總由兵團司令員任總指揮,分管水利、應急管理部門的兵團領導,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兵團黨委宣傳部、網信辦,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教育局、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林草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yè)農村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衛(wèi)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為兵團防總成員單位。

2.1.2兵團防總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兵團黨委、兵團的有關工作要求,研究擬定兵團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協調、部署和指揮兵團轄區(qū)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師市落實防汛抗旱主體責任,監(jiān)督落實師市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責任人,指導師市、團場(鎮(zhèn))建立健全師團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兵地間有關工作等體制機制。

2.1.3兵團防總成員單位職責

兵團防總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加強溝通聯系,高效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主動向兵團防總報送防汛抗旱工作開展、重要事項、突發(fā)事件、雨水情、險情災情及其處置情況,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并按照兵團防總統(tǒng)一部署做好相關工作等體制機制。

2.1.4兵團防辦職責

發(fā)揮統(tǒng)籌協調作用,負責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信息溝通與共享等工作。按照兵團防總工作安排,統(tǒng)一發(fā)布兵團水旱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tài)等重要信息。負責向兵團黨委、兵團和兵團防總報告兵團防汛抗旱工作動態(tài)和水旱災情,提出需要由兵團防總研究解決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協調解決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修訂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組織防汛抗旱會商,分析研判形勢,提出應對方案與建議。負責兵團防總會議籌備、組織和會務工作。完成兵團防總交辦的其他工作。

2.2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

師市、團場(鎮(zhèn))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上級防指)和本級黨政領導下,組織協調并指揮本轄區(qū)防汛抗旱工作,其組成單位和人員由師市、團場(鎮(zhèn))本級批準,參照上級防指執(zhí)行,同時應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其日常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組織機構

水工程(水電站)建設管理單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務的大中型企業(yè)、公路、鐵路、工礦以及商業(yè)、旅游、物資等部門,應當設立防汛抗旱組織機構,在有管轄權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yè)和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針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部,具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3汛(旱)前準備

師市、團場(鎮(zhèn))應強化汛(旱)前準備,增強職工群眾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把日常防汛抗旱應急演練、普及水旱災害知識與提高職工群眾應急自救能力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樹牢水旱災害防范意識。

3.1組織準備

師市、團場(鎮(zhèn))履行屬地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各級防指)要落實并公布各級行政責任人、大型以及重點中型水庫、河流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名單;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要落實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

3.2工程準備

加強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水電站)、涵閘、泄洪渠、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城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缪雌谑┕さ纳嫠こ蹋鋵嵃踩妊簇熑魏头桨复胧?。

3.3預案準備

各級防指和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各類河流、水庫(水電站)、水利樞紐監(jiān)測預警預報、運行調度、防汛搶險、防御洪水(含超標準洪水)、山區(qū)團場防御山洪災害、農業(yè)墾區(qū)抗旱、人員轉移避險等預案或方案。針對大中型河流堤防險工險段和病險水庫,制定工程搶險方案。以上預案或方案按規(guī)定報批并組織實施。

3.4物資和機具儲備

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師市、團場(鎮(zhèn))及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生活類救助等物資,落實緊急調運中人力、車輛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機具,以備急需。

3.5信息化共享

各級防指要統(tǒng)籌做好成員單位間防汛抗旱信息資源共享與傳遞,發(fā)揮行業(yè)部門專業(yè)優(yōu)勢,有關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水文、氣象、地質災害等測報站網,確保及時傳遞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搶險救災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具備災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響應、指揮調度、會商研判、兵地間和部門間聯動機制等。

3.6汛前檢查

以單位自查、行業(yè)檢查、防指綜合督查的方式,以責任制、體制機制、工程設施、預案編制與演練、物資保障、隊伍建設、值班值守、人員轉移避險等方面為重點,查找薄弱環(huán)節(jié),限期整改,消除隱患,確保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汛前隱患不進入汛期。

3.7日常管理

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對在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洪泛區(qū)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審批的,應當依法處理。

4預防和預警機制

4.1預防預警信息

4.1.1氣象水文信息

(1)自然資源、水利、農業(yè)農村部門分別負責地質災害、水情和山洪災情、氣候和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和預報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同級防辦和有關成員單位。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防辦)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水利、農業(yè)農村等部門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jiān)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氣象災害作出評估,按規(guī)定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并報送本級黨政和防汛抗旱指揮部。

(3)當預報將發(fā)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當地防指)應提早通知有關區(qū)域、單位做好相關準備。當河流發(fā)生洪水險情,水庫蓄水超標準時,水利部門應加密監(jiān)測預報,農業(yè)農村部門要加密極端天氣預報頻次,及時上報結果,為防汛抗旱指揮部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4.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河流出現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河流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jiān)測,并將堤防、涵閘、渠首、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發(fā)生洪水團場的師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在每日11時前向兵團防總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點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閘等發(fā)生重大險情時,兵團防總應及時報國家防總。

b.當堤防、涵閘、渠首、泵站等工程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出現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團場、連隊發(fā)出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除險情況和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以及通信聯絡方式,以利于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干渠、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jiān)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fā)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fā)生后30分鐘內報到兵團防辦。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qū)域的師市、團場(鎮(zhèn))、連隊發(fā)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qū)域的師市、團場(鎮(zhèn))、連隊發(fā)出預警,為職工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4.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tài)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黨政、上級防指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fā)生后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兵團防辦,兵團防辦實時對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國家防總和兵團防總,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必須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guī)定上報洪澇災情。

4.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yè)生產、城鄉(xiāng)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2)各級防指應全面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師市、團場(鎮(zhèn))供水等情況。各級水利、農業(yè)農村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jiān)測預測,并將旱情及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必須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guī)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fā)展時應及時續(xù)報。

4.2預防預警行動

4.2.1暴雨預警

當預計師市、團場(鎮(zhèn))有較強降雨過程時,兵團農業(yè)農村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密切監(jiān)視天氣變化,根據降雨量級、降雨范圍及時發(fā)布暴雨信息、預警,并通報兵團防辦和有關師市,兵團有關成員單位。

4.2.2河流洪水預警

(1)當預判河流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各級農業(yè)農村部門應做好天氣監(jiān)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降雨實況、預報等。

(2)各級水利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qū)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fā)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fā)布。

(3)各級水利部門應跟蹤分析河流洪水的發(fā)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4.2.3漬澇災害預警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并可能發(fā)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各級防指應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組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有關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及時發(fā)布有關預警信息,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視情況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yè)、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fā)區(qū)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2)連隊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連隊和農田可能發(fā)生漬澇災害時,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組織會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發(fā)布預警,并按預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4.2.4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團場,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自然資源、水利、農業(yè)農村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fā)布預警。

(2)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師團,水利部門應加強日常防治和監(jiān)測預警。師市、團場(鎮(zhèn))組織自然資源、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qū)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qū)域內易發(fā)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連隊(社區(qū))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具體工作由團場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fā)區(qū)應建立專業(yè)監(jiān)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jiān)測體系,落實監(jiān)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jiān)測、加強巡查。團場、連隊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fā)送員,一旦發(fā)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職工群眾發(fā)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并報告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2.5干旱災害預警

(1)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旱情監(jiān)測和管理,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級防指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根據干旱發(fā)展趨勢,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減災工作。

(3)各級防指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4.2.6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水利等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發(fā)布預警信息,及時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并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兵團轄區(qū)職工、企事業(yè)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4.3預警支持系統(tǒng)

4.3.1洪水、干旱風險圖

(1)各師市防指應當應用水旱災害風險普查成果,每年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轄區(qū)的洪水風險圖、河流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2)各級防指應以各類洪澇、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職工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4.3.2防御洪水方案

(1)流經兵團轄區(qū)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執(zhí)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

(2)水庫、水電站及其他有防洪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的防御洪水方案執(zhí)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4.3.3抗旱預案

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4.4預警響應銜接

4.4.1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guī)范預警發(fā)布內容、范圍、程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guī)范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fā)布。

4.4.2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監(jiān)測預報和信息共享。

4.4.3 各級防指要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fā)布預警時,防辦要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的意見和建議。

4.4.4 各級防指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

4.4.5 預警發(fā)布部門發(fā)布預警后,要滾動預報預警,根據天氣、雨水情、旱情變化趨勢和工程運用情況,預警發(fā)布部門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向本級防指報告,并通報兵團防辦。

4.4.6 有關部門要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后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5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1.1按洪澇、干旱等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兵團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5.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旱情、險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應急程序。兵團防總成員單位啟動防汛抗旱相關應急響應時,應及時報告兵團防總。兵團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tǒng)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5.1.3當預報發(fā)生大洪水或突發(fā)險情時,兵團水利局組織會商,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水利部門提出方案報兵團防總,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zhí)行,重大決定按程序報兵團批準。

5.1.4洪澇、干旱等災害發(fā)生后,由師市、團場(鎮(zhèn))和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事發(fā)師市、團場黨政負責同志須在防汛抗旱指揮部坐鎮(zhèn)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tǒng)一安排靠前指揮,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5.1.5洪澇、干旱等災害發(fā)生后,由當地防指向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fā)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指。任何個人發(fā)現堤防、水庫發(fā)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1.6對跨兵地區(qū)域發(fā)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將影響到地方(鄉(xiāng)鎮(zhèn))區(qū)域的,在報告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區(qū)域的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情況。

5.1.7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指應及時向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報告,并由當地師市、團場(鎮(zhèn))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

5.2一級應急響應

5.2.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1)大型河流或兩條以上中型河流同時發(fā)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干流(或支流)重要河段或城鎮(zhèn)主要堤防發(fā)生決口;

(3)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發(fā)生垮壩;

(4)兩個及以上師市受旱區(qū)域作物同時發(fā)生特大干旱;

(5)兩座及以上城市同時發(fā)生城市極度干旱;

(6)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fā)展變化,當發(fā)生符合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兵團防辦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副總指揮審核后,報總指揮批準;遇緊急情況,由總指揮決定。必要時,兵團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5.2.2一級響應行動

(1)由兵團防總總指揮或兵團黨委、兵團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統(tǒng)一指揮調度,兵團防總成員單位參加。視情啟動經兵團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兵團黨委、兵團和應急管理部。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fā)展變化,可由副總指揮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隨時滾動會商,并將情況報總指揮。按照兵團黨委、兵團安排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兵團防總加強值守,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并在6小時內派出由兵團防總領導或成員單位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及時通過兵團主要媒體及新媒體通報有關情況,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兵師兩級財政部門為災區(qū)及時提供資金救助。兵師兩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按照兵團防辦要求為災區(qū)緊急調運防汛抗旱物資;兵團交通運輸局為防汛抗旱物資提供運輸保障。兵團水利局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兵團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及時救助受災群眾。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衛(wèi)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qū)協助開展緊急醫(yī)學救援、災后衛(wèi)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兵團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2)洪澇災害涉及兵地區(qū)域的兵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自治區(qū)、兵團防總和自治區(qū)、兵團水利部門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可依法宣布本轄區(qū)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fā)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的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qū)職工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師市的各級防指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qū)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qū)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所在師市黨委、師市和兵團防總。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5.3二級應急響應

5.3.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1)大型河流或兩條以上中型河流同時發(fā)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fā)生決口;

(3)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或小型水庫發(fā)生垮壩;

(4)兩個及以上師市受旱區(qū)域作物同時發(fā)生嚴重干旱;

(5)兩座及以上城市同時發(fā)生城市重度干旱;

(6)新疆氣象臺發(fā)布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師市可能發(fā)生洪澇災害;

(7)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5.3.2二級響應行動

(1)由兵團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兵團防總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兵團領導同志并通報兵團防總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fā)展變化,隨時滾動會商。兵團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并在8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兵團水利局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工情發(fā)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預警,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抗洪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兵團防總組織協調有關方面不定期在兵團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通報有關情況。根據災區(qū)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兵團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洪澇災害涉及兵地區(qū)域的兵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自治區(qū)、兵團防總和自治區(qū)、兵團水利部門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轄區(qū)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fā)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有關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所在師市主要負責同志和兵團防總。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5.4三級應急響應

5.4.1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1)大型河流或兩條以上中型河流同時發(fā)生較大洪水;

(2)大型河流超過保證水位,中型河流河段提防發(fā)生決口;

(3)中型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小型水庫出現險情;

(4)兩個及以上師市受旱區(qū)域作物同時發(fā)生中度干旱;

(5)兩座及以上城市同時發(fā)生發(fā)生城市中度干旱;

(6)新疆氣象臺發(fā)布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師市可能發(fā)生洪澇災害;

(7)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5.4.2三級響應行動

(1)由兵團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兵團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兵團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兵團并通報兵團防總成員單位。兵團水利局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發(fā)展變化。兵團防辦在12小時內派出由廳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洪澇災害涉及兵地區(qū)域的兵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自治區(qū)、兵團防總和自治區(qū)、兵團水利部門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所在師市分管負責同志和兵團防總。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師市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發(fā)布防汛抗旱有關情況。師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四級應急響應

5.5.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四級響應:

(1)大型河流發(fā)生一般洪水或兩條以上中型河流發(fā)生一般洪水,兩條以上小型河流發(fā)生較大洪水;

(2)大型河流超過警戒水位、中型河流超過保證水位,小型河流河段堤防發(fā)生決口;

(3)小型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

(4)兩個及以上師市受旱區(qū)域作物同時發(fā)生輕度干旱;

(5)兩座及以上城市同時發(fā)生城市輕度干旱。

(6)新疆氣象臺發(fā)布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師市可能發(fā)生洪澇災害;

(7)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5.5.2四級響應行動

(1)由兵團防辦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兵團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兵團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jiān)視,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情況上報兵團并通報兵團防總成員單位。

(2)洪澇災害涉及兵地區(qū)域的兵地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自治區(qū)、兵團防總和自治區(qū)、兵團水利部門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師市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所在師市和兵團防辦。

5.6應急響應的調整

按照國家和兵團防總要求及其他需要啟動響應的情況,根據災害發(fā)生情況可相應調整響應等級。

5.7地震后啟動應急響應

地震造成水利設施損毀或引發(fā)洪澇災害時,應急響應工作參照本預案執(zhí)行。

5.8應急終止

5.8.1當洪水災害、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5.8.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guī)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xù);有關師市、團場(鎮(zhèn))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5.8.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協助師市、團場(鎮(zhèn))指導受災區(qū)職工群眾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fā)事件帶來的損失及影響。

5.9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9.1河流洪水

(1)當河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應按照經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yè)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武警部隊和民兵,或申請動用解放軍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河流水位繼續(xù)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河流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jié)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jié)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guī)定,有關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依法行使相關權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5.9.2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實施。各級防指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地下空間、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qū))隱患排查,并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qū)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qū)域、路段,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系,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當連隊和農田發(fā)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yè)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5.9.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jiān)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團場(鎮(zhèn))組織實施。各級防指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各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fā)地區(qū)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發(fā)出預警,團場(鎮(zhèn))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qū)的職工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qū)人員和警戒區(qū)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發(fā)生意外事件。

(4)當發(fā)生山洪災害時,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5)發(fā)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或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請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fā)生更大的災害。

5.9.4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財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qū)域的有關基層團場和企業(yè)、工地、景區(qū)等場所發(fā)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河流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水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兵團黨委、兵團和兵團防總。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事發(fā)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職工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指提出援助請求。

(3)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按照權限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chuàng)造條件,并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指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5.9.5干旱災害

團場(鎮(zhèn))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本轄區(qū)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職工群眾生活和重點企業(yè)用水安全,維護災區(qū)社會穩(wěn)定。

b.防汛抗旱指揮部強化抗旱工作的統(tǒng)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水利部門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tǒng)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指備案。必要時經兵團批準,兵團防總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設置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河流溝渠內截水等,動用水庫死庫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規(guī)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qū)送水;壓減供水指標;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yè)用水;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yè)污水;縮小農業(yè)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yè)供水量。

d.水利、農業(yè)農村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加強會商,密切跟蹤旱情災情發(fā)展變化趨勢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災信息。

e.及時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f.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嚴重干旱

a.水利部門加強旱情監(jiān)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旱情災情及其發(fā)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指備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3)中度干旱

a.水利部門要加強旱情監(jiān)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fā)展情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加強會商,分析研判旱情發(fā)展變化趨勢,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

c.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d.關注水量供求變化,組織做好抗旱調度。

e.根據旱情發(fā)展趨勢,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4)輕度干旱

a.水利部門及時做好旱情監(jiān)測、預報工作。

b.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5.9.6供水危機

(1)當發(fā)生供水危機時,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證職工群眾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5.10信息報送和處理

兵團應急管理實行兵師團三級信息報送制。

5.10.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各師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在處置突發(fā)險情災情過程中,事發(fā)地、事件處置相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收集動態(tài)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上級防指和同級黨政報告?,F場指揮部要設立信息專報員,具體負責信息的收集、匯總,并與當地黨委信息工作部門、值班室保持密切聯絡,及時、主動報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蹤和佐證機制,保證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和延續(xù)性,要及時續(xù)報應對處置突發(fā)險情災情過程中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事發(fā)地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所采取的具體措施等,要階段性全面反映災害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準確數量,事件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終報。

5.10.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5.10.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上報。

5.10.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采用和發(fā)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立即調查,及時采取措施,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

5.10.5洪澇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范圍、處置措施等關鍵信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guī)定和災害統(tǒng)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

5.10.6當水旱災害可能涉及或影響毗臨團場(鎮(zhèn))或地方鄉(xiāng)(鎮(zhèn))的,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向毗臨團場(鎮(zhèn))或地方鄉(xiāng)(鎮(zhèn))通報。

5.10.7兵團防辦接到特別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應及時報告兵團和國家防總。

5.11指揮和調度

5.11.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災情分級啟動應急響應,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上報事態(tài)的發(fā)展變化情況。

5.11.2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guī)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

5.11.3發(fā)生重大水旱災害后,兵團防總派出由兵團防總領導或成員單位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5.12搶險救災

5.12.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fā)生重大險情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jiān)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5.12.2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迅速對事件進行監(jiān)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措施,供同級領導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5.12.3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應迅速調集有關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決口的搶堵、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搶險隊伍實施。

5.12.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統(tǒng)一指揮,各相關單位和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5.12.5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fā)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qū)域的有關團場(鎮(zhèn))和涉險連隊、企業(yè)、工地和有關單位發(fā)出預警,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電力、交通、通信、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發(fā)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其行業(yè)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當河流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xù)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fā)生后,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5.12.6大、中型河流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專業(yè)搶險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yè)部隊等實施。

5.12.7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指提供幫助。

5.12.8受災職工群眾的救災救助按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執(zhí)行。

5.13安全防護和醫(yī)療救護

5.13.1兵團各級黨政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5.13.2搶險救援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做出決定。搶險救援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5.13.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做好職工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qū)職工群眾,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職工群眾擅自返回,并視情請求上級部門支援。

5.13.4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指令,及時發(fā)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qū)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

5.13.5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衛(wèi)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qū)的傳染病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監(jiān)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醫(yī)療隊伍,設立現場醫(yī)療點,開展緊急醫(yī)學救援、災后衛(wèi)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1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14.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師市、團場(鎮(zhèn))領導批準,對重點地區(qū)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措施,防止事態(tài)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5.14.2必要時可通過師市、團場(鎮(zhèn))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fā)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15信息發(fā)布

5.15.1防汛抗旱的信息由兵團各級防辦統(tǒng)籌,兵團各級黨委宣傳部進行業(yè)務指導,兵團各級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fā)布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tài)等,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zhàn)時狀態(tài)”等表述。

5.15.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門發(fā)布,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指統(tǒng)一審核和發(fā)布。

5.15.3信息發(fā)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fā)布、提供新聞稿、組織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報道、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等。

5.16兵地應急聯動

堅持兵地融合,協同救援。牢固樹立兵地“一盤棋”思想,不斷深化拓展兵地各級防指及其成員單位間的應急聯動,防汛關鍵期聯合會商研判兵地水旱災害趨勢,共享上下游河道洪水、山洪災害、水工程調度等預警信息,共同防范水旱災害。涉及跨區(qū)域的重大水旱災害救援救災時,按照自治區(qū)防總統(tǒng)一指揮的原則,兵地各級指揮部統(tǒng)籌協調搶險裝備設備、醫(yī)療救治和救援力量,相互支援,共同開展水旱災害處置、救助和恢復重建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6.1.2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絡,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確保信息暢通。

6.1.3事發(fā)地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fā)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微信等手段發(fā)布信息,通知職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職工群眾生命安全。

6.1.5 各級防辦通過部門內部網絡及機要電話等多種手段保證與黨、政、軍及各成員單位信息暢通。

6.2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yōu)化除險方案,并由當地防汛行政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各級防辦、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能滿足搶險急需的常規(guī)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

6.2.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yè)搶險隊伍和非專業(yè)搶險隊伍。專業(yè)搶險隊伍包括當地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部隊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yè)應急部隊以及中央企業(yè)組建的專業(yè)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yè)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指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qū)域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指協商調動。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師市、團場(鎮(zhèn))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yè)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qū)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yǎng)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6.2.3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命線工程運行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yōu)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以及緊急撤離職工群眾的所需各類運輸車輛的保障。

6.2.5醫(yī)學救援保障

衛(wèi)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qū)疾病防治的業(yè)務技術指導;組織衛(wèi)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qū),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qū)開展衛(wèi)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水旱災區(qū)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職工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6.2.7 物資保障

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規(guī)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yōu)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率。

(1)物資儲備

a.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兵團本級防汛抗旱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兵團防辦的動用指令承擔調出和運送任務。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guī)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指要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保障有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兵團本級防汛抗旱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重特大洪水和重特大干旱災害地區(qū)防汛搶險和抗旱應急物資不足,保障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中度干旱地區(qū)抗旱減災需要。

c.兵團各級防指根據規(guī)范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和數量,由各級防指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確定。

d.抗旱物資儲備。干旱頻繁發(fā)生地區(qū)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用。

e.抗旱水源儲備。易旱地區(qū)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鎮(zhèn)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兵團本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的同時,應優(yōu)先調用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盡量避免或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調用兵團防汛抗旱物資時,應優(yōu)先保證重點地區(qū)的防汛抗旱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兵團本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兵團本級防汛抗旱物資的調用,由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向兵團防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兵團防辦向兵團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防汛抗旱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d.需要中央儲備防汛抗旱物資支援時,由兵團防總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獲批準后,聯系指定的中央物資儲備庫調運。

6.2.8資金保障

各級防辦統(tǒng)籌用好中央財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重點用于防汛搶險、抗旱。兵師兩級財政安排資金,補助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工作。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補助,要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

6.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期,各級防指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fā)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指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tǒng)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師市、團場(鎮(zhèn))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救災。

(5)兵團各級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yè)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工作。

6.3技術保障

6.3.1信息技術支撐

(1)加強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兵團防辦在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農業(yè)農村、應急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jiān)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把應急管理部建設的統(tǒng)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作為主要支撐。

6.3.2專家支撐

各級防指應建立專家?guī)?,當發(fā)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統(tǒng)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6.4宣傳

6.4.1各級防指要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各級防辦要把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配合。

6.4.2各級防指要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及水旱災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勢嚴峻時期要加強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jiān)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宣傳,及時澄清虛假信息,為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6.4.3發(fā)生重特大水旱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并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及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災區(qū)秩序、職工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防汛救災專業(yè)知識,要組織專家科學解讀,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6.5培訓和演練

6.5.1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指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師市、團場(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防汛搶險專業(yè)隊伍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技術人員。

(2)培訓工作應做到規(guī)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應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6.5.2演練

(1)各級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結束后應進行總結。

(2)專業(yè)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fā)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一次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yè)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各級防指負責組織。

7善后工作

發(fā)生水旱災害的師市、團場(鎮(zhèn))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qū)生活供給、衛(wèi)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7.1救災

7.1.1發(fā)生重大災情時,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7.1.2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受災職工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做好受災職工群眾臨時生活安排,協助開展受災職工群眾倒損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處住、有干凈水喝,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1.3衛(wèi)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yī)療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qū)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1.4師市、團場(鎮(zhèn))應組織對可能造成次生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消除。

7.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guī)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結合“美麗連隊”等要求提高標準重建。

7.4水毀工程修復

7.4.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xiāng)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每年汛前,應完成影響當年工農業(yè)生產和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的水毀工程功能修復工作。

7.4.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監(jiān)測、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指在防汛抗旱過后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huán)節(jié)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入外部評估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職工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汛抗旱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8.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qū)發(fā)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8.1.3防御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guī)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tǒng)稱。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zhí)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8.1.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指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8.1.5抗旱服務組織: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yè)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fā)展用水安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yè)務工作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8.1.6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guī)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洪水等級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guī)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8干旱等級

輕度干旱:受旱區(qū)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1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區(qū)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10%—15%。

嚴重干旱:受旱區(qū)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15%—20%。

特大干旱:受旱區(qū)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20%以上。

8.1.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fā)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產、生活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受到影響。

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fā)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8.1.10暴雨預警

暴雨紅色預警: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xù)。

暴雨橙色預警: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xù)。

暴雨黃色預警: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xù)。

8.1.11河流等級

大型河流:年徑流量大于10億立方米的河流。

中型河流:年徑流量1—10億立方米的河流。

小型河流:年徑流量小于1億立方米的河流。

8.1.12水庫等級

大(1)型:水庫總庫容大于等于10億立方米。

大(2)型:水庫總庫容10—1.0億立方米。

中型:水庫總庫容1.0—0.1億立方米。

?。?)型:水庫總庫容0.10—0.01億立方米。

小(2)型:水庫總庫容0.01—0.001億立方米。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兵團防辦負責管理,并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兵團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報兵團批準。

8.3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積極開展國內省(區(qū)、市)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鑒國內先進地區(qū)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兵團水旱災害突發(fā)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8.4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后,兵團各級防指應及時進行總結工作,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揚或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兵團防辦負責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2019年9月4日印發(fā)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件: 兵團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