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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新兵發(fā)〔2024〕22號頒發(fā)日期:2024-08-06
地 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為忠誠履行新時代兵團維穩(wěn)戍邊職責使命、高質量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兵團實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設立兵團科學技術獎。兵團轄區(qū)內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均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鼓勵社會力量在兵團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應當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目標定位準確、專業(yè)特色鮮明、嚴格自律管理。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的方針,充分發(fā)揮科學技術獎勵對科技創(chuàng)新的激勵作用,體現(xiàn)時代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兵團黨委。
第四條兵團科學技術獎用于獎勵對國家和兵團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個人、組織。兵團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五條 兵團黨委科技委員會負責審核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年度工作方案和評審結果,協(xié)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兵團黨委科技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成立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兵團科學技術獎勵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兵團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兵團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guī)則、標準和程序,承擔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對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七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包括:
(一)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三)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
(四)兵團自然科學獎;
(五)兵團技術發(fā)明獎;
(六)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八條 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的。
第九條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學研究中積極探索,為推動相關學科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獲得多項發(fā)明專利,在轉化過程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顯著的;
(三)在基層從事技術推廣、技術服務工作十年以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條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兵團科學技術事業(yè)做出重要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兵團外個人:
(一)同兵團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兵團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yǎng)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兵團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一條兵團自然科學獎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兵團技術發(fā)明獎注重原創(chuàng)性、實用性,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tǒng)等重大技術發(fā)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fā)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
(三)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三條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注重創(chuàng)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chuàng)新性科技成果,為推動兵團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chuàng)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
(三)在推動行業(yè)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四條 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獎勵等級。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2名,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3名,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3名,均可以空缺。
兵團自然科學獎、兵團技術發(fā)明獎、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在確保成果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每年獎勵成果總數(shù)。
第三章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單位提名(以下簡稱提名者):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和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二)師市、院校、兵團機關有關部門;
(三)其他符合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guī)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過程中承擔相應責任。
個人提名的,提名者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單位提名的,提名者應當在本學科、本行業(yè)、本師市或者本部門范圍內進行提名。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兵團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被禁止參與國家或者兵團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
(六)國家和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兵團自然科學獎、兵團技術發(fā)明獎、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八條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guī)?。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yè)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九條 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多渠道向社會發(fā)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確兵團科學技術獎提名的時間、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關事項,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從評審專家?guī)熘谐檫x有關專家組成若干個專家組,對兵團自然科學獎、兵團技術發(fā)明獎、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成果進行初審,初審結果提交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提交的初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對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獲獎候選者進行評審,提出授獎建議。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綜合初審、綜合評審情況,提出兵團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方案。
兵團黨委科技委員會對授獎方案進行審議后,報兵團黨委、兵團審定。授獎結果由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評審活動各環(huán)節(ji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異議進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勵監(jiān)督委員會對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并向兵團黨委科技委員會報告監(jiān)督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兵團自然科學獎、兵團技術發(fā)明獎和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兵團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兵團最高科學技術獎、兵團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兵團自然科學獎、兵團技術發(fā)明獎和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獲獎者個人享有,并依法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兵團黨委科技委員會、獎勵評審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以及評審專家、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提名者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兵團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評委的評審意見,以及候選者提出保密要求的技術內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需要保密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兵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兵團預算。兵團科學技術獎獎金標準與自治區(qū)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條 宣傳兵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chuàng)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有下列行為的,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兵團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取消其當年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兵團科學技術獎的,由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兵團黨委、兵團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三)提名者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協(xié)助他人騙取兵團科學技術獎的,由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兵團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按程序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使用兵團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兵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
第三十一條兵團科學技術獎的組織管理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兵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缎陆a建設兵團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新兵發(fā)〔2015〕63號)同時廢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4年7月8日印發(fā)